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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言问题: 2018年1月1日起 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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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排污,行政,政事,事业,收费  2018-1-17 9:58:48  预览

 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渐渐正视,伴随着元旦的到来北京网站制作,2018年1月1日起,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。详细内容如下:

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关照

财税〔2018〕4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发展改革委、物价局、环境保护厅(局)、海洋与渔业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
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,根据《万家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》、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综〔2004〕100号)、《关于印发的关照》(财税〔2016〕33号)等有关规定,现就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关照如下:

一、自2018年1月1日起,在全国范围内同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。其中,排污费包括:污水排污费、废气排污费、固体废物及伤害废物排污费、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;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: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、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、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。

二、各执收部门要继承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,抓紧开展相关清算、追缴,确保应收尽收。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清欠收入,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间和地方国库。

三、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。

四、自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之日起,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题目的关照》(财综〔2003〕38号)、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关照》(财税〔2015〕71号)、《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》(财综〔2003〕2号)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。

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

(来源:财政部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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